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拋棄繼承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22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吳宥衡 法定代理人 吳瑞郁 陸天羚 聲 請 人 許旖真 法定代理人 許竣凱 吳美誼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繼承權人始得拋棄繼承權,無繼承權之人,自無拋棄繼承 權之必要,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拋棄繼承之規定自明。次按 ,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,而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 依左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,二、父母,三、兄 弟姊妹,四、祖父母;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,民法第1138條、第1139條、第1147條分別 定有明文。末按,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有於繼 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 承其應繼分,民法第1140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吳徐福鸞於民國112年11月2 4日死亡,聲請人2人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,爰檢具相關文 件,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云云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2人為被繼承人吳徐福鸞之曾孫子女等情,有 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為證,惟被繼承人吳徐 福鸞尚存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長子吳振輝並未辦理 拋棄繼承,有聲請人所提民事陳報狀、繼承系統表及本院職 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案件等件附卷可稽。既如上述,聲請 人2人尚無繼承被繼承人吳徐福鸞遺產之權,自無拋棄繼承 權之必要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2人之聲明,於法不合,應予 駁回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3 條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