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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35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麗美之遺產管理人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麗美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奇宏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王麗美之遺產管理人,聲請酌定遺產 管理人報酬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王麗美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萬 元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王麗美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 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;法院為前開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3款、第182條亦有明文。又聲請意旨雖以財政部訂 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 4款規定主張 本件應按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核算,惟依前開作業要點所 示,已明訂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, 上開標準無從拘束法院,核先敘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314 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麗美之遺產管理人,因被繼承人 財產現正由鈞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0144號給付借款強制執 行事件拍賣中,爰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,俾利於前開程 序參與分配等語,因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, 爰聲請依財政部訂頒之「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」 之規定,以系爭土地價額新臺幣(下同)331,577元之總值1 .5﹪計算聲請人之管理報酬等語。 三、經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麗美之遺產管理人乙節,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148號卷宗,查核屬實 ,堪予認定。揆諸前揭情事,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 召開,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,執此,聲請 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,實屬有據。本院審酌聲請 人確已進行部分遺產管理人職務,聲請人主張參酌財政部定 頒之「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」第13點第1項第4款 規定管理報酬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點五之規定,尚 屬合理,然本件遺產管理尚須為清償債務、歸繳國庫等相關 事宜,顯尚未完竣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職務,故核定本件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10,000元,應屬適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宋凰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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