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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選任遺產管理人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4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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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翁寬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,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,向法院報明;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 定遺產管理人時,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,民法第 1177條、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依上開規定,如 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,自 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,否則,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,應予駁回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凃順德(男、民國00年0月00 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民國103年5月14日 死亡,死亡前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○○○里○○路000巷00 號)選任遺產管理人;惟查,本院業以103年度司繼字第2498 號裁定選任謝宗諺地政士為被繼承人凃順德之遺產管理人, 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乙件在卷足憑,並經調閱上開案 號卷宗查核無訛。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 ,本院自無從再予選任。聲請人之聲請,顯無必要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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