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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拋棄繼承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4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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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葉忠政 葉文秀 葉芯妤 王俐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,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又有關陳報遺產清冊 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,同法第12 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,是法院於受理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而認 無管轄權時,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。 二、查本件被繼承人葉金造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死亡,其繼承 開始時所設籍處所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,有被繼承人葉金 造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,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尚非在本院轄 區內,而應由被繼承人葉金造最後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,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,於法未合, 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,並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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