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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拋棄繼承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7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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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林于楨 周孟寶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方美玲於民國(下同)113年1月 3日死亡,聲請人等二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,爰並提出繼承 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除戶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權 書等聲請核備云云。 二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(一)直系血親 卑親屬、(二)父母、(三)兄弟姐妹、(四)祖父母,民法第11 38條定有明文。是以,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,既非繼承人 ,其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。 三、經查:被繼承人方美玲於113年1月3日死亡,聲請人林于楨 為被繼承人長子康超舜之配偶,而聲請人周孟寶則為被繼承 人次子康博為之配偶,此有戶籍謄本2份附卷可稽,本件聲 請人二人均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,是揆諸首開說明,聲 請人等二人既非繼承人,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,應予駁 回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。        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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