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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7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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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劉振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劉振泰之遺產管理人,聲請酌定遺產 管理人報酬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劉振泰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 參萬伍仟元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劉振泰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 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;法院為前開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3款、第182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01 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振泰之遺產管理人,擔任遺產管 理人期間,管理職務包含收受強制執行事件文書、聲請公示 催告及申報遺產稅等,因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,經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,爰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,俾利於強制執 行程序參與分配等語。   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振泰之遺產管理人乙節,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16號卷宗,查核屬實 ,堪予認定。揆諸前揭情事,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 召開,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,執此,聲請 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,實屬有據。本院審酌本件 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應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、 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,尚有進行被繼承人不 動產強制執行程序,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, 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,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、付 出之專業能力、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 合理報酬等,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, 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部分新臺幣(下同)35,000元, 應屬適當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宋凰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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