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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公示送達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7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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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余陳怜妃 相 對 人 陳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購買權,因相對人已出境 國外,前依相對人留存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國外地址,寄 送如附件之存證信函,然上開存證信函經投遞後,因相對人 不在無人收件而遭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 出台南成功路郵局第37號存證信函、中華郵政國際快捷郵件 執據及退回信封等影本為證。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1月24 日即已出境,聲請人就附件存證信函所寄送相對人之美國地 址,係相對人於辦理護照時留存之唯一國外地址,有相對人 之戶籍謄本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、外交部領事領 事局113年2月20日領一字第1135303754號函附卷可稽。而聲 請人已向相對人所留存之前述美國地址寄送,仍無法將附件 存證信函所示之內容通知相對人。則本件可認聲請人已用相 當方法探查,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,並無怠於應有注意 之情形,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,故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於 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相對人已遷出國外,應行國外公 示送達程序,併此敘明。 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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