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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明繼承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繼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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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繼字第3號 聲 請 人 徐業華 代 理 人 楊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關於其他繼承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;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。 故法院於受理聲明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,即得依職權或 依聲請移轉管轄。 二、查本件被繼承人徐業鴻生前最後設籍地為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里 00鄰○○○路0段00號8樓之1」,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、個 人基金資料在卷可參,非屬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本院並 無管轄權,聲請人逕向本院聲明繼承,於法未合,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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