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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離婚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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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9號 原 告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00號 上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應送達被告之起訴狀、送達 通知、送達證書之越南文之譯文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,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。又按原告之訴,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書狀及其 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 提出繕本或影本;又訴狀,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,一 併送達於被告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119條第 1項、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故書狀之提出為當事人 之權利、義務,而訴訟文書之所以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,係為提供法院送達他造,旨在保障他造於 訴訟上之基本權利,令其足以明瞭訴訟之內容,而得以為訴 訟之攻擊、防禦,因此所提出之書狀自應以該應受送達之他 造得以知悉之語文即所屬國家通用之語文為必要,否則縱提 出我國通用語文之書狀繕本或影本,並送達他造,亦無從令 他造知悉訴訟之內容及前來應訴,有違前揭法律目的,是如 係對非通用中文之人為訴訟行為,即應將書狀、送達證書、 庭期通知等翻譯為其所屬國家之通用語文後,提出於法院為 送達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離婚事件,而乙○○為越南 國人且目前住居越南國,有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家事起 訴狀在卷可稽,原告自應提出起訴狀、送達證書、庭期通知 之越南文翻譯文件,供本院送達被告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,提出本件訴訟之起訴狀、送達證書、113年9 月26日庭期通知等越南文翻譯本到院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 訴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許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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