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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訴訟救助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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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0號 代 理 人 呂蘭蓉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洪國鎮律師 上列聲請人反訴請求離婚等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;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 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,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。又家事非訟事件雖 漏未規範準用訴訟救助之規定,然仍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反訴請求離婚等事件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 准予扶助證明書(部分扶助)影本在卷可憑,經核閱前揭資 料,可認聲請人可處分之收入及資產均低於可處分之上限, 合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 之規定,且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許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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