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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墊付律師酬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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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選任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,聲請國庫墊付第三審律 師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墊付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新臺幣20,000元。 理 由 一、按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,徵收而無效果時,由國庫墊 付,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,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78號上訴人 汪出與被上訴人汪○○○間請求離婚事件,聲請人前經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14號裁定選任為上訴人汪出之第三審 訴訟代理人,嗣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18號裁定核 定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為新臺幣20,000元等事實,業據 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。又汪出為無資力之人, 於上開訴訟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 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乙節,亦據聲請人提出該裁定1份在卷 可憑。是聲請人以其律師酬金有徵收無效果之情事,聲請由 國庫墊付,即非無據,應予准許。聲請人應於本裁定確定後 ,持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本院領取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及附具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顏惠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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