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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扶養費等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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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0號 居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「○○長期照顧中心」 (送達代收人 詹湧翔 住花蓮縣○○市○○○街0號) 代 理 人 洪維廷律師 複代理人 邱錞榆律師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丙○○ 丁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又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為非訟事件法第13條 所明定。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 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 或抗告,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 年1月11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、第21條第2 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陳姝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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