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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補繳裁判費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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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4號 原 告 郭淑珠 陳筱雯 陳筱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玉山等2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2 ,000元【計算式:6,500,000元(依本院司家調字卷第17頁所示 訟爭不動產標的買賣總價)×1/5(兩造公同共有持分)×3/75( 原告應繼分比例)=52,0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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