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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補繳裁判費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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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,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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