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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補繳裁判費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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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吳森琪 送達地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 樓 上列聲請人撤銷監護宣告事件,未據繳納費用,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,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 幣1,0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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