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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補繳裁判費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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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乙○○○監護宣告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用。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 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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