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補繳裁判費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4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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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47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乙○○○監護宣告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用。
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
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
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姝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