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補繳裁判費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5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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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53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6樓2
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
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
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元,
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揆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