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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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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郭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7樓 相 對 人 鄧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聲請駁回。 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又關係人未預納非訟事件 法第13、14、15、17條等規定之費用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 納,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,此參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提起本件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,未據繳 納裁判費用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該項裁定業於113年1月2日寄存送 達聲請人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 之效力。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多元化繳費資料 明細、家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,揆 之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、第21條第2 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及附具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顏惠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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