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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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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○○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聲請 人聲請雖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惟本件聲請 人有二人,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共新 臺幣2,000元,聲請人僅繳納1,000元,尚不足1,000元,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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