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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給付扶養費等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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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丙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號 乙○○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丁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,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復按關於未成年 子女扶養請求事件,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,同法 第10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丙○○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、乙○○(00 年0月00日生)均為未成年人,聲請人丙○○、乙○○請求其等 父親即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,以及聲請人甲○○求相對人返 還其所代墊聲請人丙○○、乙○○之扶養費事件,依法均應專屬 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○○、乙○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,稽之聲 請人丙○○、乙○○住居所為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號,有 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,且為聲請人聲請狀所明 載,是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,本院並 無管轄權,爰依上開規定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 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許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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