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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小上字第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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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李登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 臺南簡易庭112年南小字第12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民事上訴狀內之簽名或蓋 章,並補正上訴聲明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;書狀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、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; 上訴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,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 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444條第1項規定亦明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雖以民事上訴狀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臺 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295號判決提起上訴,但上訴人 並未於上訴狀上簽名或蓋章,且於上訴聲明部分僅記載一審 判決主文第1項,而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聲明,依據 前開規定,於法即有不合。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,補正上開書狀內本人之簽名或蓋章,並補正上訴聲明,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 法 官 吳彥慧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鄭梅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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