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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小上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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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6號 抗 告 人 宋偉瑜 相 對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 國113年1月30日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,不得上訴或抗告,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;提起抗告,如係對不得抗告之裁 定而抗告者,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同法第436條之32第3 項準用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亦有明文 。 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6 號裁定,係就小額程序事件所為之第二審裁定,屬不得抗告 之裁定;且原裁定正本內,亦載明「本裁定不得抗告」之教 示。是抗告人對不得抗告之原裁定提起抗告,揆諸前揭規定 ,其抗告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黃紹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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