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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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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6號 抗 告 人 廖立揚 相 對 人 黃有菻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對於民國112年12 月18日112年度司票字第4029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,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。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 第123條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,係屬 非訟事件,此項聲請之裁定,及抗告法院之裁定,僅依非訟 事件程序,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,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 關係存否之效力,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,應 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,以為解決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主張:伊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,如原裁定所示之 本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,依票據 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,已據提出本票1紙為 證,原裁定予以准許,即無不合。抗告意旨略以:伊每月分 期還款新台幣5000元,已全部清償完畢,但相對人未返還本 票等語,所稱即使屬實,亦屬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之實體爭執 ,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,以資解決,尚非本件非訟程序 不得加以審究,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黃稜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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