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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訴訟救助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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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程淑蓮 代 理 人 梁家瑜律師 相 對 人 鍾竣宇 張家豪 陳雅雯 鍾沂蓁 陳家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此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 明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(113年度補字第19號),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,經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,爰聲請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專用委任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台南分會)准予 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為證(見113年度補字第19號卷第1 9至21頁),堪信聲請人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 後准許法律扶助在案,且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補字第19 號卷宗,審酌聲請人起訴理由及所附證據資料,亦難認本件 顯無勝訴之望,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,於法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 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須附具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謝婷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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