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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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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杜元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財團法人開創台灣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 文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 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變更其組織。民法第62 條、第63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以:其為財團法人開創台灣文化基金會之董事,該法 人因業務需要,經民國112 年12 月17 日第六屆第一次董事 會會議,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全部(如附件對照表), 依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之規定,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情,業 據提出新舊章程、修正條文對照表、會議記錄、臺南市政府 文化局函等為證,自堪信實。又審核上開捐助章程之變更, 已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備查,亦有該局113 年2月6日南 市文運字第1130232898 號函供參,且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 的及精神並不違背,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,是聲請 人聲請變更上開捐助章程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林耿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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