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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更生事件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洪瑋琳 代 理 人 田雅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,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: 1.民國112年6月至113年1月之薪資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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