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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更生事件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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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債 務 人 吳孟璋 代 理 人 李耿誠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 元及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更 生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 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;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、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吳孟璋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具狀聲請更生,未 繳交聲請費用1,000元,雖曾經本院調解,惟於112年12月25 日調解不成立,聲請人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,爰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,徵收聲請費1,000元。 又聲請人聲請更生,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4,000元,扣除 上開聲請費1,000元,尚應徵收3,000元。茲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,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張鈞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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