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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更生事件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古淑嵐 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 附件: 一、請債務人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並檢 附繳費收據到院。  二、請債務人釋明目前究係受僱於「千群電子遊戲場」?抑或係 從事「千群電子遊戲場」之營業活動?  ㈠如債務人係受僱於「千群電子遊戲場」,則請提出「千群電 子遊戲場」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2年7月起迄113年1月止之資 證明文件。  ㈡如債務人係從事「千群電子遊戲場」之營業活動,則請補正 平均每月營業額及每月營業淨利各為若干元?並分別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。 三、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?如有,請提出保險契約,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;若無,亦應註明。 四、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陳0翰、陳0锝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欄勿省略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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