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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算事件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舜堯 代 理 人 黃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提出「女兒每月支付扶養費新 臺幣10,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」,並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3, 000元,逾期未補正暨預納,即駁回清算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、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,且經本院審查完畢,認有預繳清算程序費用之必 要,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,如逾期未補 正暨預納,則駁回本件聲請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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