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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聲請復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勝山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十一 樓A0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債務人蘇勝山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 清算,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開始清算,復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清算 程序終止後,聲請人聲請免責,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32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。 二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 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;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,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四、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112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,且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誤,堪信為真實。聲請人聲 請復權,依上開規定,核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         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林彥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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