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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1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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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宣告乙○○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 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 二、選定甲○○(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 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。 四、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○○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配偶乙○○因失智症,致不能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(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), 爰聲請對乙○○為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,及指定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乙○○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為 監護人,及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。 (一)證據: 1、聲請人之陳述。 2、乙○○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。 3、翁桂芳精神科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。 4、聲請人所提親屬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。 5、丙○○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。 6、經本院通知關係人即乙○○之長子丙○○就聲請人聲請擔任乙 ○○之監護人,及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擔任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表示意見,丙○○逾期未具狀為反 對之表示。 7、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2月19日南市社老字第1130276189 號函。 (二)乙○○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:重度帕金森氏症。致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,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,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 。爰准聲請人之聲請對乙○○為監護宣告,並審酌前開事證 ,認選定甲○○為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之監護人,及指定臺南 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應符 合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之最佳利益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吳揆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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