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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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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榮俊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 代 理 人 呂蘭蓉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  文 一、宣告黃榮俊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 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 二、選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高雄市政府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榮俊負擔。 理 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應受監護宣告人黃榮俊因重度第一類智 能障礙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。為此,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黃榮俊為監護之 宣告,並請求選任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 護人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黃榮俊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高雄市 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,併指定高雄市政府 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(一)證據: ⒈聲請人之陳述。 ⒉戶籍謄本。 ⒊親屬系統表及親等關聯查詢單。 ⒋受監護宣告人黃榮俊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。 ⒌本院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意見結果。  ⒍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 馨醫院施仁雄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。 (二)黃榮俊為一智障患者,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 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,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黃榮俊 為監護之宣告,並選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人黃 榮俊之監護人,併指定高雄市政府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,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註: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 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 報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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