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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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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楊○莉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號4樓之2 相 對 人 楊○男 關 係 人 楊○信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0弄 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宣告楊○男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 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 二、選定楊○莉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 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○男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楊○信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 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父楊○男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 發生車禍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。為此依民法第 14條、第1110條、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, 聲請對楊○男為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為楊○男之監護人, 及指定楊○男之次子楊○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  二、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,法院得因本人 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,為監護之宣告 ,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楊○男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,及指定楊○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: (一)證據: 1.親屬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、親屬會議同意書、監護 宣告事件同意書。  2.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。 3.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。 (二)查相對人楊○男臥床,對於外界聲音、碰觸等,毫無口語、 肢體等反應,屬於「植物人狀態」,腦部實質上損傷通常為 不可復原之狀態,其罕有恢復正常之機會。其因完全無法與 人溝通、完全無法理解他人所欲表達之意思,而完全喪失處 分其財產之能力,其認識及預見其行為在法律上可能發生如 何效果之能力,亦已完全喪失,且恢復困難,據此,准依聲 請人之聲請對楊○男為監護之宣告,並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 ,本院認選定楊○男之長女即聲請人為楊○男之監護人,符合 楊○男之最佳利益,另指定楊○男之次子楊○信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。  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6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蔡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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