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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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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7樓之1 關 係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丙○○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宣告丙○○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 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 二、選定甲○○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 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丙○○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乙○○(女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 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丙○○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母丙○○因顱內出血開刀,現已達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 程度,為代丙○○處理其日後事務,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丙 ○○為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,及指定丙○○之女乙 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丙○○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為 監護人,及指定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(一)證據:   ⒈聲請人之陳述。   ⒉診斷證明書。   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鑑定 報告書及所附照片2張。   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。   ⒌最近親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。  (二)丙○○因腦病變,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,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丙○○為監 護之宣告,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丙○○之監護 人,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丙○○之最佳利益,另指定丙○○之 女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三、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附註: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 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 報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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