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3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代 理 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關 係 人 乙○○ 丙○○ 丁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戊○○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宣告戊○○(女,民國00年0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 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 二、選定甲○○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 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戊○○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乙○○(女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 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戊○○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母戊○○因患重度失智症,現已達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 程度,為代戊○○處理其日後事務,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戊 ○○為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,及指定戊○○之次女 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戊○○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為 監護人,及指定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(一)證據:   ⒈聲請人之陳述。   ⒉診斷證明書。   ⒊身心障礙證明。   ⒋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及所附照片2張 。   ⒌戶籍謄本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親等關聯(一親等)。   ⒍親屬同意書。  (二)戊○○因認知障礙症(已達失智症程度),致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,准依 聲請人之聲請對戊○○為監護之宣告,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戊○○之監護人,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戊○○之 最佳利益,另指定戊○○之次女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。 (三)關係人丁○○雖以:戊○○應無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之情事云 云。然戊○○經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鑑定結果, 認戊○○因認知障礙症(已達失智症程度)之精神障礙影響 下,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 之能力,應已達完全喪失之程度,有上開司法精神鑑定報 告書1件附卷可憑,故關係人丁○○以前詞主張戊○○無受監 護宣告之必要,自屬無據。 三、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附註: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 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 報法院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