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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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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李豊銘 住臺南市中西區湖美二街32巷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  文 一、宣告鄭文娜(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 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 二、選定李豊銘(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 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李俊德(民國00年0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 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鄭文娜負擔。 理 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鄭文娜之配偶,鄭文娜因腦部 損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。為此,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鄭文娜為監護之宣告 ,並請求選任聲請人擔任鄭文娜之監護人,指定李俊德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鄭文娜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李豊銘 為監護人,併指定李俊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(一)證據: ⒈聲請人之陳述。 ⒉戶籍謄本。 ⒊親等關聯查詢單   ⒋同意書。   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。   ⒍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 仁馨醫院施仁雄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。 (二)鄭文娜為一位腦病變患者,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,准依聲請人之聲請 對鄭文娜為監護之宣告。爰選定聲請人李豊銘為受監護宣 告人鄭文娜之監護人,併指定李俊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,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鄭文娜之最佳利益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註: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 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 報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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