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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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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宣告乙○○○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 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 二、選定甲○○(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 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○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丙○○(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 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四、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○○○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母親乙○○○於民國106年7月25 日因中風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(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),爰聲請對乙○○○為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 請人為監護人,及指定聲請人之大姊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乙○○○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,及指定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(一)證據: 1、聲請人之陳述。 2、乙○○○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。   3、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鑑定 報告書。 4、聲請人所提親屬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親屬會議同意書、印 鑑證明。 (二)乙○○○為腦病變患者,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爰准聲請人之聲請對乙○○○ 為監護宣告,並審酌前開事證,認選定甲○○為受監護宣告 人乙○○○之監護人,及指定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,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○之最佳利益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吳揆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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