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5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蔡素州 住臺南市北區南園街127巷151弄1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  文 一、宣告謝瑞鴻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 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 二、選定蔡素州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 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謝夢嵐(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 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謝瑞鴻負擔。 理 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謝瑞鴻之配偶,謝瑞鴻因失智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。為此,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謝瑞鴻為監護之宣告,並 請求選任聲請人擔任謝瑞鴻之監護人,指定謝夢嵐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謝瑞鴻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蔡素州 為監護人,併指定謝夢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(一)證據: ⒈聲請人之陳述。 ⒉戶籍謄本。 ⒊親屬系統表及親等關聯查詢單。   ⒋親屬會議同意書。   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。   ⒍診斷證明書。   ⒎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 仁馨醫院施仁雄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。 (二)謝瑞鴻為一位腦病變患者,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,准依聲請人之聲請 對謝瑞鴻為監護之宣告。爰選定聲請人蔡素州為受監護宣 告人謝瑞鴻之監護人,併指定謝夢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,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謝瑞鴻之最佳利益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註: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 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 報法院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