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6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 相 對 人 乙○○ (已歿)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配偶,相對人因肺癌,現 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,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選定聲 請人為監護人,及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。 二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 當事人能力;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、訴訟能力及共同 訴訟之規定,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,民法第6條、民事 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 按原告之訴,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已明定。從而, 非訟事件之相對人死亡者,因已欠缺當事人能力,且無從補 正,法院自應裁定駁回聲請。 三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業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死亡,有其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其當事人能力欠缺之情形既無從 補正,依前揭規定,本件聲請難謂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吳揆滿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