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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改定監護人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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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相 對 人 乙○○ 關 係 人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改定甲○○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 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丁○○(男,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監護人。 二、指定丙○○(女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 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三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丁○○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父丁○○前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監 宣字第48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選定其次子即 相對人乙○○為監護人,及指定其配偶即關係人丙○○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,惟因相對人涉及加重詐欺取財、洗錢等刑 事犯罪,於112年12月29日起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 禁見2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顯然無法處理受監護宣告之人 丁○○一般日常及法律事務,故請求改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丁○○之監護人等語。 二、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,或有顯不適 任之情事者,法院得依受監護人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檢察官 、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改定適當之監護人, 不受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;法院依第1106條之1改定監 護人時,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並應依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,審酌一切情狀,尤應注意下列事項: ㈠受監護人之年齡、性別、意願、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。㈡監護人之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意願、態度、健康情形、 經濟能力、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。㈢監護人與受監 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,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,法人及其代表 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。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、第1094 條第4項、第109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 護之規定,依民法第1113條,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上情,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4 85號民事裁定、受監護宣告之人丁○○及相對人之戶口名簿( 均影本)各1份為憑,堪以認定。本院審酌相對人目前因涉 犯刑案遭羈押中,顯然無法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丁○○處理事 務,而聲請人與關係人丙○○分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丁○○之三 子與配偶,渠等有意願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丁○○之監護人及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此有上開戶口名簿影本、親屬同意 書等件附卷可稽,應認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丁○○之 監護人,及由關係人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符合受 監護宣告之人丁○○之最佳利益,爰依聲請分別裁定如主文第 1、2項所示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附註: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 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 報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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