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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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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2樓之4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聲請駁回。 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又關係人未預納非訟事件 法第13、14、15、17條等規定之費用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 納,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,此參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繳,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4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 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(聲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書狀於113年 1月5日始到達本院,上開補費裁定自毋庸向送達代收人送達 ),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、家事 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 可稽,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顏惠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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