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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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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曾惠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家事事件之管轄,除本法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 管轄之規定;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 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,家事事件法第5條前段、第164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另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,由受理在 先之法院管轄之;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將事 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,非訟事件法第3條亦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人甲○○○之戶籍雖設於臺南市○○區○ ○○街000號,然現已入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000○0號之高雄市私立彌 勒家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,且未來均會在該養護中心等情, 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家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 ,顯見應受監護宣告人甲○○○並未實際居住其戶籍地,且該 戶籍地亦非其真正住居所。本院考量應受監護宣告人甲○○○ 就近進行精神鑑定之便利及勞力、時間、費用之減省,是依 前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為適當, 以利當地法院實際鑑定應受監護宣告人甲○○○之精神狀況及 調查監護人之選任事宜,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少年 及家事法院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許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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