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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字第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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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王宥宜 被上訴人 關永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 日本院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5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法者,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。上訴不合法之情形,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,民事訴 訟法第444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第3項規定,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,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5日內補正(見本院卷第23頁),上訴人業於112年12月 18日收受該裁定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(本院卷第29頁),雖 上訴人嗣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,惟經本院於113年1月17日以 113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(見113年度救字 第5號卷)。本院並於113年1月22日函知上訴人應於函到3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820元,該函文已於113 年1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,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,有本 院113年1月22日南院揚民融113年度簡上字第20號函、送達 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等件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41、45、57、59頁),其上訴自非 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              法 官 柯雅惠              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黃紹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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