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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迴避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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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新醫簡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 迴避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迴避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,  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;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 之程式。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,如未繳納裁判費,即屬欠缺   法定要件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補正,應以聲請不   合法,裁定駁回其聲請。  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  國113年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繳納裁判費500元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5日送達聲請人,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原告逾期未為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   詢簡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佐   ,其聲請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          法 官 陳世旻          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陳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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