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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給付承攬報酬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0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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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品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峯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被 告 碳佐麻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71萬6,955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33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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