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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再審之訴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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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號 再審原告 王伯群 再審被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許仁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,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按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 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。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 再審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定有明文。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,實質上為前 訴訟之再開或續行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 者為準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 再審原告對本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及其前審即本院111年度 南國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經調卷核閱再審原告於 該事件前審之訴之聲明與本件再審起訴狀相同,是本件再審之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如同前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,600 元,應徵收再審即第二審裁判費1,6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、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再審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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