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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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13號
原 告 黃怡蓁
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柔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5萬2
,83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,4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