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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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19號
原 告 蘇盈全
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549,962元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,34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彭蜀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