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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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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許王淑惠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巫郁慧律師 被 告 許婉婷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,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 坐落於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及其上 同段22573建號建物(門牌號碼為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之1, 下稱系爭建物)所有權移轉予原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系爭 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及系爭建物113年房屋課稅現值,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948,600元【計算式:(29,000×95)+193 ,600=2,948,600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,205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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