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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請求損害賠償等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2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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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李苑菁 以上原告與被告李玉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 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,所稱「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 何判決之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 之主文,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。又當事人書 狀,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4款亦有規定。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未據於起訴狀上具體明確表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,倘係 請求被告給付相當金額,應特定其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 ,例如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若干元),且依其內文之記 載,亦難以辨明其主張為何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,依上揭規定,其起訴不合程式。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,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逾期如未補正者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黃紹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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